医疗纠纷医方对术前肝功异常视而不见,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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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年9月6日,原告黄某珍因“左侧鼻阻伴异味2+月”在x市x医院耳鼻咽喉科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真菌性鼻窦炎”。诊治经过:原告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未提示手术禁忌症。

于年9月8日在全麻下内窥镜下行左侧上颌窦、筛窦开放引流术,术程顺利,术后抗炎止血。出院诊断:真菌性鼻窦炎;双侧颈动脉斑块;骨质疏松;乙型肝炎。原告经治疗6天后于年9月12日出院。

年9月24日,原告因“发现HBsAg阳性25年,乏力15天,双下肢水肿1天”在x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损害?原告经治疗27天后于年10月21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黄某珍,女,年10月23日出生)因鼻患,于年9月6日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以“真菌性鼻炎”收治。在进行相应手术前的相关基础检查中检测出肝功能不正常,被告既不提示也未采取治疗措施,并使用抗生素类药物,致使原告严重肝损伤。

年9月12日,原告从被告处办理出院,之后出现乏力等症状。原告到被告处做了电解质检查,被告告知原告乏力为麻药引起。七天后原告又到被告处复查,并做电解质检查,被告告知为酸中毒。

原告在第二次复查3天后出现眼睛、脸部、双下肢水肿,于年9月24日到x医院诊治,经检查为药物性肝损伤,并于当日办理住院手续,年10月21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7天。原告因为此次事故需要长期服药物。

事后,原告通过x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被告进行调解,被告承认在原告行基础检查中检测出肝功能不正常,没有提示也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但由于被告不愿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无果,遂诉请如前。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对鉴定意见无异议,鉴定意见是轻微因素,根据x市司法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规定,轻微责任是在次要责任以下,被告应在15%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护理费应按照元/天计算,交通费在元以内支持,住宿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票据。

四、鉴定意见

医院的过错系轻微原因。黄某珍的损害后果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伤残等级的评定要求。根据黄某珍本次鉴定过程中的临床相关复查结果,根据慢性HBV感染抗病毒治疗适应症的要求,黄某珍目前无需药物治疗;其需定期复查肝功能、凝血功能、肝脏储备功能及腹部彩超。

五、庭审意见

根据该鉴定意见和本案的客观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本案15%的赔偿责任。原告应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共计.66元,由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66元×15%=.85元,并赔偿原告鉴定费元。

六、法院判决

由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黄某珍.8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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