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是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可是孩子在学校期间时有发生意外,校园安全事故牵动着每一位家长的心。近日,东川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杰在昆明市东川区某中学就读,年9月30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从学校宿舍三楼掉下来,医院进行医治,经检查,原告为创伤性膀胱破裂、失血性休克、多发性骨盆骨折、股骨颈骨折、肺部感染、吸入性肺炎、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异常、皮肤裂伤、上颌骨骨折、上颌窦骨折、电解质代谢紊乱、低蛋白血症、肝损伤、肾损伤。医院治疗,经评定伤残等级为:股骨颈骨折九级伤残、膀胱破裂十级伤残、上颌骨骨折十级伤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某中学赔偿原告黄某杰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元,赔偿金现已全额兑现。双方纠纷就此终结。
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原告黄某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由于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双方虽握手言和,但是孩子的安全教育问题不容一丝马虎,更需要学校、家长等多方共同重视和努力。校园安全问题不仅关乎个人更是关乎一个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一方面学生应多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学法懂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学校应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强重视,做好学校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文字:龚丽平王雨涵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龚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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