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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这是自年之后推出的新版标准,面向今年5月公布的10个改革试点城市。此次文件在医疗人员职称要求、取消建筑面积设置、增加信息化系统建设等作出了调整和更新。本文来源:医政医管局
01试点范围及要求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39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转载请注明:http://www.dbmow.com/zlcs/11694.html